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7     点击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规范人员变更条件及流程,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场行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将绍兴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条件及流程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适用人员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如工程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则适用人员还包括全咨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联合体单位组成的机构需由各联合体单位共同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变更情形

招标工程自项目中标之日起(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备案流程要求予以变更项目负责人:

(一)建设单位与某方责任主体单位已解除合同的;

(二)项目负责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四、备案流程

(一)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进行网上变更。备案时企业应提供变更情况说明、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的变更审批表、符合上述必须变更情况的佐证材料;新上岗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如有)、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责任人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且执业资格等级和业绩等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

(二)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绍兴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版权所有:绍兴文理学院基本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