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发〔2016〕147号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外送行为,根据《绍兴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绍市审〔2014〕36号)、绍兴市财政局《2013、2014年度财政委托审核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考核结果通报》(绍市财审核一字〔2015〕07号)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绍兴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绍兴文理学院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操作办法》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工程审计外送的范围
学校审计处负责全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外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按规定报送国家审计部门实施审计。
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确定
(一)对10万以下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自行审核。如遇自审工程项目任务重、时间紧或特殊工程等原因,确需外送审核的,需经审计处处务会议同意后,送学校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二)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程项目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学校在经绍兴市财政局或审计局招标采购确定的年度社会审计机构中选定若干社会审计机构,并综合考虑其以往的服务质量与廉政情况。
三、委托送审程序与办法
学校选定工程结算审核社会审计机构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不送负责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的社会审计机构;
(二)优先送审核费用优惠大的社会审计机构;
(三)确定时考虑当年度社会审计机构服务次数的平衡;
(四)由于社会审计机构方面的原因不能接受送审,或者是社会审计机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在考虑前三条的基础上,从学校确定的其他社会审计机构中选定。
四、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
学校审计处对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管理,建立质量考评机制:
(一)签订协议。与选定的委托机构签订审核质量承诺书和工程项目审计廉政协议;
(二)考核评定。年底审计处将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表,实行淘汰机制;
(三)实时监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须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经2016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绍兴文理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审〔2015〕7号文件)同时废止。